一、發(fā)明專利審查初步審查的任務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專利局收到發(fā)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專利局也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因此,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是受理發(fā)明專利申請之后、公布該申請之前的一個必要程序。
二、發(fā)明專利初步審查的原則
(1) 對 于申請文件中存在的可以通過補正方式消除的缺陷,應當給申請人補正機會;對于申請文件中存在的不可克服的缺陷,應當給申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只有在經補正 或者陳述意見之后,仍未能消除缺陷的,才能作出駁回決定。必要時,可以給申請人兩次以上的補正或者陳述意見的機會。給予多次補正機會時,審查員應當注意, 不要耽誤專利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公布專利申請的期限。
(2) 對于申請文件和其他文件中存在的格式缺陷應當進行全面審查,使公布文件格式上符合要求;對于申請文件中存在的實質性缺陷,僅在明顯存在并影響公布時,才需指出和處理。
(3) 除申請文件被駁回的情形外,審查員應當盡量在一次補正通知書中指出申請文件中存在的全部格式缺陷。
(4) 凡因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或啟動的程序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而需作出視為未提出或視為撤回或駁回決定的,應同時告知申請人可啟動的后續(xù)程序。
(5) 審查員無論作出何種處理,都應在紙件文檔中作出相應處理和記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