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給予專利申請?zhí)?/strong>
申請?zhí)柺菍@纸o予每一件被受理的專利申請的代碼,它與專利申請是一一對應。所以申請?zhí)柺巧暾埲讼驅@洲k理各種手續(xù)時,指明該申請的最有效手段。
我國的專利申請?zhí)栍?位數(shù)字(包括字符)組成。它分為四段:例如:97101765.4第一段為前兩位,表示提出專利申請的年份,如“97”表示1997年提出的申請;第二段由第三位數(shù)字組成,表示專利申請的種類,“1”表示發(fā)明(如果是“2”表示實用新型,“3”表示外觀設計);第三段由第四到第八位組成,表示當年該類申請的序號數(shù),如01765表示當年1765件申請;第四段由第九位的一位數(shù)字或符號組成,是計算機校驗位,它可以是0~9的任一數(shù)字,或者是字符x,如:例中的“4”。
專利局應將確定的申請日,給予的申請?zhí)栍涗浽谑芾硗ㄖ獣?,通知申請人?/p>
二、專利復審請求的審查規(guī)定程序
1.引言
根據(jù)專利法第四十一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制定本章。
復審程序是因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而啟動的救濟程序,同時也是專利審批程序的延續(xù)。因此,一方面,專利復審委員會一般僅針對駁回決定所依據(jù)的理由和證據(jù)進行審查,不承擔對專利申請全面審查的義務;另一方面,為了提高授權專利的質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長審批程序,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依職權對駁回決定未提及的明顯實質性缺陷進行審查。
2.復審請求的形式審查
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復審請求書后,應當進行形式審查。
2.1 復審請求客體
對專利局作出的駁回決定不服的,專利申請人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復審請求不是針對專利局作出的駁回決定的,不予受理。
2.2 復審請求人資格
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復審請求人不是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的,其復審請求不予受理。
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屬于共同申請人的,如果復審請求人不是全部申請人,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其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2.3 期限
(1)在收到專利局作出的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專利申請人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提出復審請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復審請求不予受理。
(2)提出復審請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但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后復審請求人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如果該恢復權利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和第九十三條有關恢復權利的規(guī)定,則允許恢復,且復審請求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該有關規(guī)定的,不予恢復。
(3)提出復審請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但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前復審請求人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可對上述兩請求合并處理;該恢復權利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和第九十三條有關恢復權利的規(guī)定的,復審請求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該有關規(guī)定的,復審請求不予受理。
2.4 文件形式
(1) 復審請求人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jù)。
(2)復審請求書應當符合規(guī)定的格式,不符合規(guī)定格式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內補正但經(jīng)兩次補正后仍存在同樣缺陷的,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2.5 費用
(1)復審請求人在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了復審請求,但在此期限內未繳納或者未繳足復審費的,其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2)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視為未提出決定后復審請求人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如果恢復權利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和第九十三條有關恢復權利的規(guī)定,則允許恢復,且復審請求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不予恢復。
(3)在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后才繳足復審費、且在作出視為未提出決定前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可對上述兩請求合并處理;該恢復權利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和第九十三條有關恢復權利的規(guī)定的,復審請求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該有關規(guī)定的,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2.6 委托手續(xù)
(1)復審請求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請求復審或者解除、辭去委托的,應當參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節(jié)的規(guī)定在專利局辦理手續(xù)。但是,復審請求人在復審程序中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且委托書中寫明其委托權限僅限于辦理復審程序有關事務的,其委托手續(xù)或者解除、辭去委托的手續(xù)應當參照上述規(guī)定在專利復審委員會辦理,無需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xù)。
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辦理委托手續(xù),但提交的委托書中未寫明委托權限僅限于辦理復審程序有關事務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委托。
(2)復審請求人與多個專利代理機構同時存在委托關系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指定其中一個專利代理機構作為收件人;未指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將在復審程序中最先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視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有多個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將署名在先的視為收件人;署名無先后(同日分別委托)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內指定的,視為未委托。
(3)對于根據(jù)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應當委托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復審請求人,未按規(guī)定委托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未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其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不合格的,其復審請求不予受理。
2.7 形式審查通知書
(1)復審請求經(jīng)形式審查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有關規(guī)定需要補正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發(fā)出補正通知書,要求復審請求人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
(2)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發(fā)出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通知書或者復審請求不予受理通知書,通知復審請求人。
(3)復審請求經(jīng)形式審查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有關規(guī)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發(fā)出復審請求受理通知書,通知復審請求人。
3.前置審查
3.1 前置審查的程序
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經(jīng)形式審查合格的復審請求書(包括附具的證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請文件)連同案卷一并轉交作出駁回決定的原審查部門進行前置審查。
原審查部門應當提出前置審查意見,作出前置審查意見書。 除特殊情況外,前置審查應當在收到案卷后一個月內完成。
3.2 前置審查意見的類型
前置審查意見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1)復審請求成立,同意撤銷駁回決定。
(2)復審請求人提交的申請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申請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礎上撤銷駁回決定。
(3)復審請求人陳述的意見和提交的申請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駁回決定被撤銷,因而堅持駁回決定。
3.3 前置審查意見
(1)原審查部門應當說明其前置審查意見屬于上述何種類型。堅持駁回決定的,應當對所堅持的各駁回理由及其涉及的各缺陷詳細說明意見;所述意見和駁回決定相同的,可以簡要說明,不必重復。
(2)復審請求人提交修改文本的,原審查部門應當按照本章第4.2節(jié)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經(jīng)審查,原審查部門認為修改符合本章第4.2節(jié)規(guī)定的,應當以修改文本為基礎進行前置審查。原審查部門認為修改不符合本章第4.2節(jié)規(guī)定的,應當堅持駁回決定,并且在詳細說明修改不符合規(guī)定的意見的同時,說明駁回決定所針對的申請文件中未克服的各駁回理由所涉及的缺陷。
(3)復審請求人提交新證據(jù)或者陳述新理由的,原審查部門應當對該證據(jù)或者理由進行審查。
(4)原審查部門在前置審查意見中不得補充駁回理由和證據(jù),但下列情形除外:
(i)對駁回決定和前置審查意見中主張的公知常識補充相應的技術詞典、技術手冊、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證據(jù);
(ii) 認為審查文本中存在駁回決定未指出,但足以用已告知過申請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予以駁回的缺陷的,應當在前置審查意見中指出該缺陷;
(iii)認為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仍然存在的,如果發(fā)現(xiàn)審查文本中還存在其他明顯實質性缺陷或者與駁回決定所指出缺陷性質相同的缺陷,可以一并指出。
例如,原審查部門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曾指出原權利要求1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但最終以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為由作出駁回決定。在復審請求人將申請文件修改為原申請文件的情況下,如果原審查部門認為上述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缺陷依然存在,則屬于第(ii)種情形,此時原審查部門應當在前置審查意見中指出該缺陷。
(5) 前置審查意見屬于本章第3.2節(jié)規(guī)定的第(1)種或者第(2)種類型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再進行合議審查,應當根據(jù)前置審查意見作出復審決定,通知復審請求人,并且由原審查部門繼續(xù)進行審批程序。原審查部門不得未經(jīng)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復審決定而直接進行審批程序。
4. 復審請求的合議審查
4.1 理由和證據(jù)的審查
在復審程序中,合議組一般僅針對駁回決定所依據(jù)的理由和證據(jù)進行審查。
除駁回決定所依據(jù)的理由和證據(jù)外,合議組發(fā)現(xiàn)審查文本中存在下列缺陷的,可以對與之相關的理由及其證據(jù)進行審查,并且經(jīng)審查認定后,應當依據(jù)該理由及其證據(jù)作出維持駁回決定的審查決定:
(1)足以用在駁回決定作出前已告知過申請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證據(jù)予以駁回的缺陷。
(2)駁回決定未指出的明顯實質性缺陷或者與駁回決定所指出缺陷性質相同的缺陷。
例如,駁回決定指出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經(jīng)審查認定該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明顯是永動機時,合議組應當以該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為由作出維持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
又如,駁回決定指出權利要求1因存在含義不確定的用語,導致保護范圍不清楚,合議組發(fā)現(xiàn)權利要求2同樣因存在此類用語而導致保護范圍不清楚時,應當在復審程序中一并告知復審請求人;復審請求人的答復未使權利要求2的缺陷被克服的,合議組應當以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為由作出維持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
在合議審查中,合議組可以引入所屬技術領域的公知常識,或者補充相應的技術詞典、技術手冊、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證據(jù)。
4.2 修改文本的審查
在提出復審請求、答復復審通知書(包括復審請求口頭審理通知書)或者參加口頭審理時,復審請求人可以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所作修改應當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復審請求人對申請文件的修改應當僅限于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合議組指出的缺陷。下列情形通常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
(1)修改后的權利要求相對于駁回決定針對的權利要求擴大了保護范圍。
(2)將與駁回決定針對的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缺乏單一性的技術方案作為修改后的權利要求。
(3)改變權利要求的類型或者增加權利要求。
(4)針對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權利要求或者說明書進行修改。但修改明顯文字錯誤,或者修改與駁回決定所指出缺陷性質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
4.3 審查方式
針對一項復審請求,合議組可以采取書面審理、口頭審理或者書面審理與口頭審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審查。
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議組應當發(fā)出復審通知書(包括復審請求口頭審理通知書)或者進行口頭審理:
(1) 復審決定將維持駁回決定。
(2) 需要復審請求人依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有關規(guī)定修改申請文件,才有可能撤銷駁回決定。
(3) 需要復審請求人進一步提供證據(jù)或者對有關問題予以說明。
(4) 需要引入駁回決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jù)。
針對合議組發(fā)出的復審通知書,復審請求人應當在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書面答復;期滿未進行書面答復的,其復審請求視為撤回。復審請求人提交無具體答復內容的意見陳述書的,視為對復審通知書中的審查意見無反對意見。
針對合議組發(fā)出的復審請求口頭審理通知書,復審請求人應當參加口頭審理或者在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書面答復;如果該通知書已指出申請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有關規(guī)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復審請求人未參加口頭審理且期滿未進行書面答復的,其復審請求視為撤回。
5.復審請求審查決定的類型
復審請求審查決定(簡稱復審決定)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1)復審請求不成立,維持駁回決定。
(2)復審請求成立,撤銷駁回決定。
(3)專利申請文件經(jīng)復審請求人修改,克服了駁回決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的基礎上撤銷駁回決定。
上述第(2)種類型包括下列情形:
(i)駁回決定適用法律錯誤的;
(ii)駁回理由缺少必要的證據(jù)支持的;
(iii)審查違反法定程序的,例如,駁回決定以申請人放棄的申請文本或者不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為依據(jù);在審查程序中沒有給予申請人針對駁回決定所依據(jù)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陳述意見的機會;駁回決定沒有評價申請人提交的與駁回理由有關的證據(jù),以至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iv) 駁回理由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6.復審決定的送交
根據(jù)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復審決定送交復審請求人。
7.復審決定對原審查部門的約束力
復審決定撤銷原審查部門作出的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有關的案卷返回原審查部門,由原審查部門繼續(xù)審批程序。
原審查部門應當執(zhí)行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得以同樣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作出與該復審決定意見相反的決定。
8.復審程序的中止
適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節(jié)的規(guī)定。
9.復審程序的終止
復審請求因期滿未答復而被視為撤回的,復審程序終止。
在作出復審決定前,復審請求人撤回其復審請求的,復審程序終止。
已受理的復審請求因不符合受理條件而被駁回請求的,復審程序終止。
復審決定作出后復審請求人不服該決定的,可以根據(jù)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起訴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維持該復審決定的,復審程序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