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實施強制許可審查決定有哪些
根據(jù)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對符合規(guī)定的強制許可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將請求書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決定。
一、審查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對請求人陳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查。需要實地核查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實地核查。請求人陳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不充分或不真實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在作出駁回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前應當通知請求人,給予其陳述意見的機會。
二、駁回請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作出駁回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并通知請求人:
(一)請求人不具備《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二)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理由不符合《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
(三)強制許可請求涉及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半導體技術的,其理由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
請求人對駁回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給予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限定強制許可實施主要是為供應國內市場的需要;強制許可涉及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半導體技術的,強制許可實施僅限于公共的非商業(yè)性使用,或者經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確定為反競爭行為而給予救濟的使用。
強制許可請求經審查沒有發(fā)現(xiàn)駁回理由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作出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寫明下列各項:
(一)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個人或者單位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被強制許可的發(fā)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及授權公告日;
(三)給予強制許可的范圍、規(guī)模和期限;
(四)決定的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五)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印章及負責人簽字;
(六)決定的日期;
(七)其他有關事項。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給予實施強制許可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對已生效的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公報、政府網站和中國知識產權報上予以公告。專利權人對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jù)強制許可的理由規(guī)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fā)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jù)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后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二、授予專利的要求
授予發(fā)明、實用新型專利權應當具備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實用性。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fā)表過,或者在國內外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在公眾中演示過,并為公眾所知曉,同時也沒有同樣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創(chuàng)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fā)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使用,并且能產生積極的效果。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授予,應當符合同申請日以前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fā)表過或者國內外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益相沖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申請專利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guī)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fā)表;
三、他人未經申請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