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構成要件,假冒人專利如何判定
經過多年的討論和研究,2001年7月1日起實施的新《專利法實施細則》增加了第84條,規(guī)定“下列行為屬于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該條規(guī)定的表述,窮盡式地列舉了四種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即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只能是上述四種行為之一或者其組合。同時,我們可以把構成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的要件歸納為:
(一)必須有假冒行為,即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某種方式表明其產品為他人獲得保護的專利產品,或者其方法為他人獲得保護的專利方法,從而產生誤導公眾的結果;
(二)被假冒的必須是他人已經取得的、真實存在的專利;
(三)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應當是一種故意的行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所列的四種行為均為故意行為。因此,可以認為專利法實施細則明確界定了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為正確適用刑法第216條填補了法律上的空白。仔細分析前文所例舉的理論上或司法實踐中的那些模糊或錯誤,可以發(fā)現其根源在于混淆了兩對關系,一是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與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即專利侵權行為)之間的關系,二是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與冒充專利行為之間的關系。在界定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時,必須認清這兩對關系,徹底改變原有的模糊和錯誤理解,嚴格執(zhí)行罪刑法定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