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許可的類型有哪些,專利許可有哪些類型
專利權人可以將自己的專利許可他人使用并獲得報酬。在科技飛速發(fā)展的今天,專利權人自己實施其專利有很大的困難,而專利權的轉讓又意味著專利權的永久喪失。所以,專利權的許可就成為一種最活躍的專利權行使方式。這種方式也被稱為專利許可貿易或專利許可證貿易。
一、一般實施許可 又可稱為“普通實施許可”或“非獨占性許可”,即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在許可合同規(guī)定的范圍內實施該項專利的權利,同時許可方自己仍可以在上述范圍內實施該項專利,并可以繼續(xù)許可第三方在該范圍內實施該項專利。
二、排他實施許可 也可被稱為“獨家實施許可”或“部分獨占性許可”,是指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在一定的條件下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同時保證不再許可第三方在已許可的范圍內實施該項專利,但許可方自己仍保留實施該項專利的權利。
三、獨占實施許可 又被稱為“完全獨占性許可”,是指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在許可合同所規(guī)定的期限、地區(qū)和以約定的方式對所許可的專利享有獨占性實施權。其他人,包括許可方自己都不得使用該專利。專利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的所有權或將持有權移轉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通過專利權轉讓合同取得專利權的當事人,即成為新的合法專利權人,同樣也可以與他人訂立專利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讓與人將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的所有權或者持有權移交受讓人,受讓人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必須是擁有或者持有專利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專利權人。對共有專利權,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任何共有人無權轉讓共有的專利權,只能轉讓其共有的份額。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專利權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支付約定的價款后取得專利權,成為新的專利權人,讓與人不再對該專利享有所有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