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形
1專利權耗盡。(不包括進口)(進口貨物侵犯國內專利權的)
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也包括下列兩種情形:(1)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部件售出后,使用并銷售該部件的行為,應當認為是得到了專利權人的默許。(2)制造方法專利的專利權人制造或者允許他人制造了專門用于實施其專利方法的設備售出后,使用該設備實施該制造方法專利的行為。
2先用權人的使用。
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的。(通過合法途徑享有的)
3臨時過境。
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但不包括用交通運輸工具對專利產品的“轉運”,即從一個交通運輸工具轉到另一個交通運輸工具上的行為。
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這里要分清對專利產品進行實驗和在實驗中使用專利產品。
二、不用承擔侵犯專利權責任的情形
1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所謂“合法來源”是指,使用者或者銷售者通過合法的進貨渠道、正常的買賣合同和合理的價格從他人處購買的。
2但是仍然要承擔停止侵害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善意銷售專利侵權產品的人,在獲知其銷售的產品屬于侵權產品之時起,不得再行銷售,否則即構成侵權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