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如何備案?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工作是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為了切實保護專利權,規(guī)范交易行為,促進專利實施而對專利實施許可進行管理的一種行政手段。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和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第十八號局長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生效日起3個月內到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或地方知識產(chǎn)權局辦理備案。對備案審查合格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或地方知識產(chǎn)權局將給予備案合格通知書及備案號、備案日期,并將通知書送交當事人。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包括哪些條款?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主要條款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
1、專利技術的內容和專利的實施方式;
2、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
3、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圍;
4、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條款;
5、專利權瑕疵擔保和保證條款;
6、專利許可使用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7、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額的計算方法。
除了上述內容外,還可以就當事人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例如:不可抗力條款;專利技術改進成果的歸屬;爭議解決辦法;關鍵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