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登記簿的法律效力
授予專利權時,專利登記簿與專利證書上記載的內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專利權授予之后,專利的法律狀態(tài)的變更僅在專利登記簿上記載,由此導致專利登記簿與專利證書上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以專利登記簿上記載的法律狀態(tài)為準。
二.專利滯納金的計算方法是什么
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年費(不包括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可以在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補繳時間超過規(guī)定期限但不足一個月時,不繳納滯納金。補繳時間超過規(guī)定時間一個月的,繳納按下述計算方法算出的相應數額的滯納金:
(1) 超過規(guī)定期限一個月(不含一整月)至兩個月(含兩個整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5%;
(2)超過規(guī)定期限兩個月至三個月(含三個整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10%;
(3)超過規(guī)定期限三個月至四個月(含四個整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15%;
(4) 超過規(guī)定期限四個月至五個月(含五個整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20%;
(5) 超過規(guī)定期限五個月至六個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25%。
凡在六個月的滯納期內,第一次繳納不足,再次補繳時,其滯納金應繳納數額為再次補繳時所處超出規(guī)定期限月份相應的百分比的全額年費。凡因年費和/或滯納金繳納逾期或不足而造成終止的,在恢復程序中,除補繳年費之外,還應繳納或補足25%全額年費的滯納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