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無效程序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中,對當事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舉證責任的分配進行了如下規(guī)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無效宣告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二.專利權無效宣告的審理
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了申請人的請求宣告專利無效的請求書,允許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對請求宣告專利無效的證據或者理由加以補充,專利復審委員會對請求人的請求書及相關文件制成副本達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作出針對請求書的陳述意見。
專利復審委員會向專利權人和無效宣告請求人發(fā)出的,要求在指定期限內答復的轉送文件或者審查通知書,專利權人或者無效宣告請求人應當履行如期答復的義務,不能或者如期不作答復,不影響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專利無效宣告的定理。
專利復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案情的需要,可以決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口頭審理,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向當事人發(fā)出口頭通知書,告知其時間、地點并要求請求人作出答復,請求人不作答復,又不參加口頭審理,視為無效宣告請求撤回,如果專利權人不參加口頭審理,專利復審委員會可進行缺席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