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侵權行為應具備什么條件
(一)有被侵犯的對象:即侵犯的必須是受專利法保護的專利產品或方法,對于已經過期,宣告無效或放棄的專利的實施,不構成侵權;
(二)有法定的侵權行為:如制造、使用、銷售或許諾銷售、進口別人的專利產品,或使用了別人的專利方法,使用、銷售、進口了以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三)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即以贏利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如果專門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技術或個人出自愛好或自用等非盈利目的制造、使用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的行為,也不屬于侵犯專利權;
(四)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如果是經專利權人許可或默許的實施行為,則不構成侵權。
二、專利侵權的行為有哪些
(一) 實施他人專利行為
根據《專利法》第11條的規(guī)定,具有以下三種具體形式:
1、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他人發(fā)明專利產品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
2、使用他人發(fā)明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3、制造、銷售或進口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此類專利侵權是指侵害專利權人的標記權,根據《實施細則》第84條規(guī)定,有以下四種形式:
1、 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2、 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3、 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4、 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