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專利權是指什么?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專利權被授予后,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侵犯專利權是指沒有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
侵犯專利的行為可分為:
1、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為生產經營的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2、假冒他人專利與冒充專利。即違背專利權人的意志,以欺騙他人獲取高額利潤為目的,通過廣告宣傳或者其他方法,將自己的非專利產品謊稱是利用專利技術制造的產品。
侵犯專利權的應承擔停止侵權、沒收違法所得、賠償專利人損失、被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罰。
二、哪些情況不屬于侵犯專利權?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1、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的;
3、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