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著作權重復轉讓、授權所引起的著作權糾紛時有發(fā)生,什么是著作權重復轉讓糾紛?著作權重復轉讓,肯定涉及到多個受讓人,那么著作權轉讓中受讓人的責任有哪些?
一、什么是著作權重復轉讓糾紛
所謂著作權重復轉讓或重復授權糾紛,是指著作權權利人以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或獨占許可使用合同的方式,將其所享有的著作權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移轉給受讓人或被許可人后,又以權利人的身份與其他不知情的第三人簽訂轉讓或許可合同,將同樣的權利重復進行轉讓或以專有許可的方式進行授權,致使各個受讓人或被許可人之間產生的著作權侵權、確權糾紛。
二、著作權轉讓中受讓人的責任
1、著作權重復授權、轉讓中善意受讓人或被許可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著作權如同物權一樣,具有絕對排他的性質,是絕對排他的權利,應當排除任何人的侵害,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義務,善意受讓人或被許可人也不例外。善意受讓人或被許可人雖無過錯,但其行為構成侵權的,仍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因此,基于著作權歸屬的確定,在善意受讓人或被許可人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仍然可以且應當判令其停止使用行為或停止侵權。
2、著作權重復轉讓和授權中善意受讓人和被許可人的賠償責任
侵權損害賠償依據的是過錯原則,承擔損失賠償要以有過錯為前提。
保護善意第三人,從而維護交易安全,最終促進交易繁榮,是任何產權交易包括知識產權交易的客觀需求。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對善意第三人的問題雖然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是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及其司法實踐是承認對第三人的信賴保護的。在后受讓主體作為善意受讓人或被許可人已經依據合同支付了相應對價的情況下,不能再判決其賠償在先受讓的損失或返還其所得利潤。
權利人將著作權重復轉讓或進行專有許可的行為,從根本上違反了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屬于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屬于一種民事上的欺詐行為,法律應予禁止。在先的受讓人或被許可人被認定享有著作權,而后受讓主體作為善意受讓人或被許可人無須賠償損失或者返還利潤的情況下,在先的受讓人或被許可人起訴要求善意受讓人或被許可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失應當如何看待,筆者認為,應當向重復轉讓、授權的權利人進行追償。如果在后受讓人或被許可人受到損失,也可以依據合同向權利人進行追償。權利人應當對其欺詐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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