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使用他人作品,但應當依法支付相應報酬,這就是信息網絡作品的法定許可。但是這種許可受法律規(guī)制,信息網絡作品法定許可的限制都有哪些呢?本文為您詳細解答。
一、信息網絡作品的法定許可
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guī)定,以下情形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使用權作權人的作品,但是應當依法支付相應報酬。
1、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guī)劃,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經發(fā)表作品的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制作課件,由制作課件或者依法取得課件的遠程教育機構通過信息網絡向注冊學生提供,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區(qū)的公眾免費提供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fā)表的種植養(yǎng)殖、防病治病、防災減災等與扶助貧困有關的作品和適應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前公告擬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擬支付報酬的標準。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著作權人不同意提供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著作權人沒有異議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著作權人的作品后,著作權人不同意提供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刪除著作權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間的報酬。
二、信息網絡作品法定許可的限制
法定許可使用信息網絡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
以上法定許可使用行為,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得提供作者事先聲明不許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稱和作者的姓名(名稱);
(三)依照《條例》規(guī)定支付報酬;
(四)采取技術措施,防止《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guī)定的服務對象以外的其他人獲得著作權人的作品,并防止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服務對象的復制行為對著作權人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
(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以上就是信息網絡作品的法定許可,信息網絡作品法定許可的限制的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信息網絡作品的法定許可使用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這種許可不能侵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使用人沒有想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或者在使用過程中獲得經經濟益,著作權人可以通過專業(yè)著作權律師追究使用者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