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當事人因為無法協商解決糾紛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那由誰承擔民事訴訟舉證責任?與債權債務等一般民事訴訟相比較,著作權侵權訴訟舉證責任是怎樣分配的?這些問題,本文會詳細為您解答。
一、由誰承擔民事訴訟舉證責任
我國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具體的舉證責任分配是:凡主張權利存在的人,應就權利產生的法律要件事實舉證(如訂立合同、存在構成侵權責任的事實等);否定權利存在的人,應對妨礙該權利的法律要件舉證:主張權利消滅的人,應對權利已經消滅的法律要件事實舉證;主張權利受制的人,應對權利受制的法律要件事實舉證。
第二,在實體法或者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對舉證責任分配做出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分配按法律或司法解釋予以確定。
第三,在法律沒有具體規(guī)定,依現有規(guī)則又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等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二、著作權侵權訴訟舉證責任
著作權侵權訴訟是民事訴訟的一種,因此在著作權侵權訴訟中,確定當事人舉證責任負擔時同樣應貫徹執(zhí)行上述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當然,由于各類民事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點,因此,在適用上述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時,又要注意結合各類案件的特點來具體運用,審理著作權侵權案件時也同樣如此。
主張權利的人首先必須是標的物的權利所有人,原告應舉證證明自己是所主張著作權的權利人。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爭議的焦點在于,原告應該如何提供證據、證明到何種程度才算完成舉證責任。有一種觀點認為:原告首先必須舉出證據證明自己是權利人,而且證據必須是充分的,足以證明的,否則不能就被告的行為是否侵權進行審理。對此,筆者認為,對此問題的理解首先應該了解著作權法對著作權權利歸屬的規(guī)定的本意,其次要注意結合著作權的特點。
我國相關法律對著作權權利歸屬證明問題做了規(guī)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guī)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
以上就是由誰承擔民事訴訟舉證責任,著作權侵權訴訟舉證責任的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著作權侵權訴訟是一項非常復雜的法律程序,準備訴訟中需要的證據材料,對著作權人來說很困難,這是因為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專業(yè)性限制。但是侵權人一般都具備一定的專業(yè)技能,對他們逃避侵權責任有一定幫助。遇到著作權侵權事件,馬上聯系專業(yè)著作權律師咨詢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