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管理方案構成作品的認定標準
在1997年11月至2000年3月8日,王者安完成了“崗位工資管理細則”、“績效工資管理細則”、“獎金管理細則”等管理研究成果,但一直未發(fā)表。此項管理研究成果是管理科學領域內(nèi)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屬于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尚未發(fā)表的管理研究成果論文。衛(wèi)計委交流中心自2001年起不承認王者安是訴爭作品的作品,因此上述作品存在作品不明確和著作權不清晰的爭議。故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訴爭作品是非職務作品,王者安對訴爭作品享有全部著作權。
法院判決:不享有著作權
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王者安所主張權利的“崗位工資管理細則”、“績效工資管理細則”、“獎金管理細則”均是基于特定的目的和要求制定,屬于具體操作規(guī)范,是按照一定的分類和比例對績效工資、崗位工資和獎金進行分配,其表達形式具有有限性的特點。當某種思想觀念只有一種或者有限的幾種表達形式時,他人為了表述同樣的思想觀念,只能使用前人使用過的表達形式,或者只能使用與前人使用過的表達基本相似的形式。如果著作權法保護了思想觀念的唯一或有限的表達形式,則實際上等于保護了該思想觀念。就本案而言,如對王者安所主張權利的“崗位工資管理細則”、“績效工資管理細則”、“獎金管理細則”在著作權范圍內(nèi)進行保護,則會造成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和獎金分配領域制度和規(guī)范使用和傳播的障礙,亦違背了著作權法保護的基本原則。王者安主張權利的三個細則不在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之內(nèi),不構成著作權法保護對象。關于王者安要求一審法院判定訴爭作品是非職務作品,生效判決已認定王者安參與制定的《衛(wèi)生部國際交流中心分配制度改革辦法》系其履行職務行為完成的成果。綜上,判決駁回王者安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關于管理方案是否構成作品
思想與表達的二分法是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其基本功能在于界定著作權的保護范圍,平衡著作權法激勵創(chuàng)造與保留解除的利益關系,實現(xiàn)著作權法的功能和目的。著作權保護表達而不保護思想,然而,并非任何表達都受著作權保護。當特定思想只有一種表達方式或僅有有限的幾種表達方式式,或描述特定主題必須要用到特定的表達時,保護表達可能會產(chǎn)生思想壟斷的后果,而思想應當屬于公共領域,應供社會公眾自由使用。因此,著作權法此時不應當保護該特定表達。著作權法所采取的在特定情形下不保護特定表達的這種法律處理方式稱為“合并原則”。作品是思想的表達,表達是為了將思想傳達于外,而利用文字、聲音、色彩、線條等符號組成的符號形式。著作權法只保護思想的表達,不保護被表達的思想。因此,獨創(chuàng)性是指表達的獨創(chuàng)性,獨創(chuàng)性存在于有作者個性,有作者的取舍、安排的表達形式或者表達方式之中,而不是體現(xiàn)在思想里面。因此,在判斷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時,應從表達中尋找,應看表達中是否有作者的取舍、選擇、安排、設計,而不是離開表達看其創(chuàng)意、思想、情感、對象等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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