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經授權擅自轉載圖片,是否構成侵權
原告A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向法院起訴稱:TUNGSTAR圖片庫(網(wǎng)址:http://www.tungstar.com.cn,以下稱“該圖片庫”)中所有圖片的著作權均屬A公司所有,且該圖片庫首頁即明示:“北京A公司版權所有 未經授權 禁止轉載 違者必究”。B公司未經A公司授權或許可,擅自在其網(wǎng)站(網(wǎng)址:http://timedg.com/)中使用該圖片庫中的版權圖片一張,編號為:TUNGSTAR4545909。對于B公司的侵權行為,A公司已對B公司網(wǎng)站的相關網(wǎng)頁進行了保全證據(jù)公證。同時A公司曾要求B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但B公司始終未予以回應。為維護合法權益,A公司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1.B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銷毀侵權圖片;2.B公司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2000元;3.B公司賠償A公司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3000元;4.B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不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本案為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B公司對其侵犯涉案圖片著作權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A公司并非涉案圖片的著作權人,因此,本案焦點在于A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A公司主張對涉案圖片享有著作權,則有責任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而且對涉及權屬問題的證明標準對權利人要求應該更高,而本案A公司未能完成舉證責任。A公司所稱涉案圖片的攝影師林某為我國臺灣地區(qū)居民,雖然A公司宣稱涉案《聲明》系在我國大陸形成,但其并未對此主張?zhí)峁┳C據(jù)證明。綜上所述,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認定A公司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A公司主張其為涉案圖片的著作權人,不能成立,其要求B公司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因此本案不構成侵權。
律師說法:本案不構成侵權的原因
首先,林某系在包括涉案圖片在內的5張圖片的《聲明》附件中的攝影師欄簽名,但《聲明》附件中的涉案圖片并非底稿或其他可以依法推定林某是涉案圖片作者的證據(jù),因此,A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林某是涉案圖片作者。其次,即使林某是涉案圖片的作者,但A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聲明》上的“林某”系林某本人的簽名。此外,林某系臺灣地區(qū)居民,A公司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聲明》系在中國大陸作出,而《聲明》未依法辦理相關的證明手續(x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聲明》不具有效力。最后,被控侵權圖片上同時出現(xiàn)了“新浪娛樂”和“東星娛樂”的水印,而B公司提交的“星展娛樂”網(wǎng)站中的涉案圖片上僅有“星展娛樂”的水印,因此,僅憑“東星娛樂”的水印不足以證明A公司對涉案圖片享有著作權。因此本案不能認定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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