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經全體著作權人協(xié)商自行出版發(fā)行作品,是否構成侵權
劉某稱,2005年初,劉某在有關場合提議創(chuàng)作表現中國遠征軍的小說。2005年7月30日,劉某與舒某、周某、羅某簽訂《中國遠征軍》小說的《合作協(xié)議書》,約定4人共同享有小說著作權,并約定了著作權比例。2006年7月26日,各方又簽訂《補充協(xié)議》,對原《合作協(xié)議書》的利益分配原則進行了修改。之后劉某按照協(xié)議約定參與了該小說的創(chuàng)作,為該小說的創(chuàng)作進行了大量的策劃、組織和協(xié)調工作,還提供了小說名稱、主人公名字及一些修改意見,也是該小說的作者。2006年4月,因劉某與羅某、舒某等就《中國遠征軍》小說的修改意見不一致,羅某、舒某、周某即不再與劉某聯(lián)系。在該小說創(chuàng)作完成后,被告舒某、周某、羅某未經原告許可,于2007年3月28日由舒某代表羅某、舒某就《中國遠征軍》小說的出版與重慶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授權被告重慶出版集團公司和重慶出版社對該書進行了出版發(fā)行。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作為作者及根據協(xié)議所享有的著作權,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中國遠征軍》小說不能再版;2、恢復原告的著作權合法權益;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費10萬元;4、判令被告承擔工商查詢費100元及購買侵權圖書費用120元;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經審理查明,2007年4月,《中國遠征軍》小說由被告重慶出版集團公司、重慶出版社出版,小說封面注明羅某、舒某著,其中一個版本的版權頁載明“策劃:周某,2007年4月第1版,印數1-8000,定價:68元(上、下冊)”;另一版本版權頁除無策劃一欄外,其他內容相同。2007年4月28日,原告劉某在重慶出版集團圖書發(fā)行有限公司以120元的價格購買到《中國遠征軍》小說兩種版本各1套。根據羅某、舒某、重慶出版集團公司和重慶出版社的陳述,《中國遠征軍》小說出版后的三個月內,即2007年7月1日前,重慶出版集團公司和重慶出版社按照圖書定價×10%(版稅率)×銷售數的標準向舒某支付報酬54400元;2008年4月1日前,重慶出版集團公司和重慶出版社就加印的《中國遠征軍》小說3000冊向舒某支付報酬20400元。舒某收到上述款項后與羅某進行了平分。基于舒某、羅某在未與劉某協(xié)商的情況下,自行與重慶出版集團公司、重慶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將《中國遠征軍》小說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出版發(fā)行的行為侵犯了劉某作為著作權人之一所享有的共同決定涉案作品如何使用的權利和獲得報酬的權利,本院認為,舒某、羅某應承擔賠償劉某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未經協(xié)商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本案中,雖然劉某未能根據與周某、舒某、羅某所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書及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取得《中國遠征軍》小說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利,但是劉某仍是《中國遠征軍》小說的著作權人之一,并根據上述協(xié)議擁有了《中國遠征軍》小說著作權中的全部財產權利,包括復制權、發(fā)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本案中,《中國遠征軍》小說的出版、發(fā)行或攝制電影、電視劇應當由各著作權人協(xié)商一致行使。舒某、羅某在未與劉某協(xié)商的情況下,自行與重慶出版集團公司、重慶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將《中國遠征軍》小說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出版發(fā)行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侵犯了劉某作為著作權人之一所享有的共同決定涉案作品如何使用的權利和獲得報酬的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以上就是關于未經協(xié)商自行出版發(fā)行他人作品,是否構成侵權的介紹,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向法邦網的律師進行詳細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