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報刊轉載法定許可是否適用于網絡轉載
2015年6月,中國華僑出版社出版了《中國全景素材圖片庫》,該光盤封底“內容介紹”顯示“本套圖庫圖片拍攝者為李某、田永軍、王學典三位攝影師,著作權為李某獨家永久擁有”。經一審法院當庭勘驗,該出版物包含3張光盤,在標號為(一)的光盤中,打開“圖片庫(李某攝)”的文件夾,可以找到“人民大會堂”的子文件夾,其中包含名為“人民大會堂-10”的圖片文件,即李某主張權利的涉案攝影作品。李某還提交了涉案攝影作品的電子底片,經一審法院當庭播放,其文件屬性信息載明,該作品的拍攝時間為2013年5月29日,但A公司對該拍攝時間不予認可。李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A公司在《中國攝影報》及涉案網站www.haiwainet.com.cn首頁明顯位置公開賠禮道歉,持續(xù)時間不少于一個月;2.判令A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公證費700元及律師費1000元。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如無相反證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作者。在《中國全景素材圖片庫》的光盤內容及封底署名中,可見“人民大會堂-10”攝影作品及李某對該作品的署名,但是《中國全景素材圖片庫》出版時間為2015年6月,晚于2013年7月1日A公司在涉案網站上使用涉案圖片的時間,故該證據不足以證明李某系“人民大會堂-10”攝影作品的作者。李某還提交了涉案攝影作品的電子版以證明其系該攝影作品的作者,但是A公司的網站及揚州晚報的網站上對圖片的署名為單成志,此即構成了相反證據,故該證據亦不足以證明李某系“人民大會堂-10”攝影作品的作者。因此,本院對李某享有涉案攝影作品著作權的主張予認可,其訴訟請求本院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簡稱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的侵權行為
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經著作權人許可,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本案中,A公司未經李某許可,在其主辦的網站中使用涉案攝影作品,未支付報酬,亦未署名,侵犯了李某對涉案攝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署名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A公司辯稱其網站上的涉案攝影作品系其轉載自其他網站,且屬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對此認為,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制度不適用于網絡轉載的情形,且該制度并未免除使用者支付報酬的義務,而A公司并未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并且涉案攝影作品并非為討論相關問題而不可避免需要引用的作品,A公司亦未對室外公共場所藝術品進行攝影,更無法談及對該攝影成果的合理使用,A公司使用涉案攝影作品的行為不符合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任何合理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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