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版式設計是否屬于著作權保護范圍
A出版社稱:A出版社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第四版)》教材作品享有專有出版社。B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網站“新浪地產”中向公眾提供該作品的下載服務,侵犯了A出版社的版式設計權并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故請求一審法院判令:1、B公司向A出版社支付侵權賠償金3萬元;2、B公司向A出版社合理開支一萬元。
法院判決:不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版式設計是對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設計,包括對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標點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版式設計是出版者在編輯加工作品時完成的勞動成果,屬于鄰接權保護范圍?,F有證據表明,A出版社系《全國一級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用書(第四版)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出版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結合版式設計的含義、用途和出版行業(yè)慣例等因素綜合考慮,版式設計權的保護范圍比較狹小,一般僅以專有復制權為限。A出版社稱其主張的權利為版式設計權,但其亦明確本案中B公司的侵權行為系在互聯(lián)網中提供涉案圖書的下載,即涉案圖書系通過信息網絡進行傳播,而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客體限于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版式設計并非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客體,故本院對A出版社提出的B公司侵犯涉案圖書版式設計權的主張亦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版式設計是對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設計,包括對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標點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版式設計是出版者在編輯加工作品時完成的勞動成果,屬于鄰接權保護范圍。版式設計與作品不同,版式設計難以達到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無法作為作品受到狹義著作權的保護,即版式設計不享有《著作權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所有十七個權項,其保護范圍一般僅限于復制權。如果將版式設計理解為與作品一樣享有包含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內的《著作權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所有十七個權項,則不符合《著作權法》對狹義著作權與鄰接權予以區(qū)分保護的立法目的。
本案中,A出版社將《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出版者對版式設計的使用權理解為既有權禁止他人通過傳統(tǒng)紙質方式復制、銷售、傳播等方式使用涉案圖書的版式設計,也有權禁止他人通過掃描成電子版圖書、通過網絡傳播的方式使用涉案圖書的版式設計,以及據此主張其系以版式設計權為由提起訴訟,不是以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提起訴訟,屬于對該法律條文的理解錯誤。首先,盡管掃描屬于復制行為,但A出版社在一審期間明確表示B公司的侵權行為系在其網站中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載,并認可涉案作品由網絡用戶上傳,且B公司亦提供了涉案作品系由網絡用戶上傳的證據,因此,A出版社所主張的B公司通過掃描方式復制涉案作品的行為不能成立。其次,如前所述,版式設計權屬于鄰接權,并不能控制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即版式設計權利人無權就他人將版式設計置于信息網絡中的行為主張侵權責任,亦無權就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行為主張幫助侵權責任。因此,A出版社主張怡生樂居侵犯其涉案作品版式設計權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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