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抄襲他人設計圖紙,能否判定侵權者停止使用
A公司稱:其B公司負責開發(fā)的“濟南國際商貿(mào)城(濟南義烏小商品批發(fā)市場)”(簡稱濟南國際商貿(mào)城)項目A9、B3、B4、C16、Fl、F5、F9、F13、Gl、G2樓的設計者,對上述工程的設計圖紙享有完全的著作權。C公司未經(jīng)A公司授權同意,非法復制涉案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偽造工程驗收資料,降低工程強制標準,惡意隱瞞工程質(zhì)量隱患等違法行為,侵犯了A公司對B公司負責開發(fā)的濟南國際商貿(mào)城項目A9、B3、B4、C16、Fl、F5、F9、F13、Gl、G2樓的合法權益。請求依法判令C公司:1.立即停止使用A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即B公司負責開發(fā)的濟南國際商貿(mào)城項目A9、B3、B4、C16、Fl、F5、F9、F13、Gl、G2樓施工圖設計文件,銷毀所復制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簽蓋的施工資料等文件;2.在《齊魯晚報》上刊登聲明向A公司公開賠禮道歉;3.賠償A公司經(jīng)濟損失211.50萬元;4.負擔本案的訴訟費。
法院判決:應當認定構成侵權
涉案圖形作品系A公司接受B公司委托為涉案工程施工而完成的設計。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中約定,發(fā)包人應保護設計人的投標書、設計方案、文件、資料圖紙、數(shù)據(jù)、計算軟件、專利技術;未經(jīng)設計人同意、發(fā)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復制或向第三人轉(zhuǎn)讓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項目。根據(jù)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受委托創(chuàng)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因此,受托人A公司取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委托方B公司雖取得涉案作品的使用權,但不得擅自修改、復制或許可他人修改、復制該作品。B公司與A公司的合同糾紛以及A公司設計資質(zhì)被注銷的事實,并不能導致B公司取得了許可他人修改、復制涉案圖形作品的權利。因此,C公司未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接受B公司委托,對A公司涉案圖形作品進行復制、修改并署名的行為侵犯了A公司著作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律師說法:如何判定侵權責任的承擔
根據(jù)已查明事實,C公司為參與B公司工程驗收,對已完工的濟南義烏小商品批發(fā)市場A9、B3、B4、Cl6、Fl、F5、F9、F13、Gl、G2樓重新出具了設計圖紙并署名。C公司認可上述設計圖紙系根據(jù)工程施工完畢后現(xiàn)場實際情況,對原設計單位A公司設計圖紙復制并修改后形成的,修改比例約為20%。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C公司上述行為構成剽竊他人作品的侵權行為,侵害了A公司對其設計圖紙享有的復制權、署名權、修改權等著作權權利。A公司是否具有設計資質(zhì)以及A公司是否履行其與B公司的設計合同義務,均與C公司無關,不能成為C公司使用他人作品的正當事由。C公司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C公司就其被訴侵權行為應當根據(jù)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條規(guī)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著作權人行使權利必須尊重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濫用其權利。本案中,C公司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在涉案工程驗收環(huán)節(jié),如果判令C公司停止使用被訴侵權圖紙,會導致此建筑工程長期不能驗收、無法投入使用,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因此,本案不宜判令C公司停止使用被訴侵權圖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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