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營利,是否構成侵權
音集協(xié)是經國家版權局批準成立、民政部注冊登記的我國唯一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依法對音像節(jié)目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實施集體管理,并依據上述權利人授權(詳見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或版權合作協(xié)議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使用者提起訴訟。王某未經許可,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在其經營的KTV中以卡拉OK方式向公眾放映上述作品,嚴重侵犯了音集協(xié)的合法權益故請求判決:1.王某停止侵權,立即從曲庫中刪除涉案200首侵權作品;2.王某賠償音集協(xié)經濟損失100,000.00元,承擔音集協(xié)為維權而支出合理費用(含律師費)共計5,000.00元。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KTV播放的音樂電視作品系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其著作權應由制片者享有。本案涉及的《奇跡》等音樂作品,系由滿江等演唱,由A公司等制作,作品的著作權應當由A公司等享有。音集協(xié)雖非涉案《奇跡》等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但其以合同方式取得了權利人對涉案作品放映權、復制權等相關權利的授權。因此,音集協(xié)有權以自己名義,在被授權的范圍內就相關的侵權行為主張權利。其中有172首音樂電視作品在畫面、人物、音樂等方面相同。王某未經許可,未支付報酬在其點歌設備中放映音集協(xié)享有著作權的涉案音樂電視作品,侵害了音集協(xié)對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中的放映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相關法律規(guī)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其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本案涉及的音樂電視作品系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故其著作權應由制片者享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guī)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本案中,在音集協(xié)提供的包含有涉案音樂電視作品的原版專輯的內頁及播放畫面上明確記載著作權人為A公司等公司,且王某亦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證明,故依法確認A公司等公司對涉案音樂電視作品享有著作權。音集協(xié)經A公司等公司授權,享有許可卡拉OK經營者以復制、放映等方式使用涉案音樂電視作品并收取相關費用的權利,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者提起訴訟。本案涉及2.為你寫首歌68.要嫁就嫁灰太狼137.窮浪漫等3首錄音錄像制品,依據著作權法規(guī)定音集協(xié)代表錄音錄像制品權人要求王某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有權利基礎。
以上就是關于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營利,是否構成侵權的介紹,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向法邦網的律師進行詳細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