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復制能否認定侵權
A公司稱,其于2006年自主研發(fā)并推出了填補國內(nèi)外空白的“一種硅藻泥、海貝泥墻面裝飾壁材及其生產(chǎn)施工方法”的新型功能性室內(nèi)裝飾壁材,獨有的“無膠上墻”核心技術已達到國際領先水平。B公司大量復制、抄襲A公司硅藻泥壁材圖案進行銷售,使用文字作品進行企業(yè)和產(chǎn)品宣傳,牟取高額利潤,侵犯了A公司的著作權,給A公司造成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
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本案中,由于A公司對《夢幻》、《擬絲》、《如松》、《方陶紋》、《風韻》、《祥云》、《平面磚藝》、《土倫》、《布藝》、《藝術擬絲》、《彈涂》、《水波》、《樹皮》、《如濤》、《陶紋》、《佛印》、《彈涂磚藝》17幅美術圖案不享有著作權,因此,無論B公司、陶某、C公司是否使用,其行為均不構成對A公司著作權的侵犯。關于文字作品《八大功能》,雖然宣傳頁中的“川岳山牌硅藻泥的8大特性”與《八大功能》名稱相似,內(nèi)容也有一定近似之處,均是對于硅藻泥功能的介紹,但是,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是作品的表達,而非創(chuàng)意,且硅藻泥功能這一題材在表達方式上具有有限性,經(jīng)比對,“川岳山牌硅藻泥的8大特性”與《八大功能》內(nèi)容并不相同或?qū)嵸|(zhì)性相同,因此在二者主題相同,表達方式并不相同的情況下不能認為構成侵權。A公司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駁回。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nèi)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據(jù)此,上述圖案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應當考量其是否體現(xiàn)了作者的個性化表達,并達到了一定水準的智力創(chuàng)作高度。就涉案的《夢幻》、《如松》、《藝術擬絲》、《如濤》以及《彈涂磚藝》5幅圖案而言,這些圖案要么是對客觀事物的再現(xiàn)模仿,要么是簡單線條的不規(guī)則羅列,要么是直線的簡單組合,表達方式均比較簡單,無法體現(xiàn)作者的個性化表達,亦不能達到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chuàng)性標準要求。上述圖案均不構成作品,A公司也不享有著作權。相應的,在認定上述圖案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的前提下,A公司是否在先發(fā)表這些圖案已不重要,著作權侵權認定須建立在涉案圖案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且A公司對這些作品享有著作權的基礎之上,因在前一焦點問題中,已認定涉案圖案均不應作為著作權法中的作品予以保護,故無論B公司、陶某是否使用涉案圖案,均不侵犯A公司的著作權。
以上就是關于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復制能否認定侵權的介紹,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向法邦網(wǎng)的律師進行詳細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