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者權利是鄰接權的組成部分,出版者享有權利同時也要遵循義務,那么出版者的權利義務是什么?如果出版者不履行義務,比如出版者出版侵權作品,那該承擔什么責任呢?下面我們將一一為您解答。
一、出版者的權利義務
1、出版者的權利
(1)版式設計專有權。版式設計,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面和外觀裝飾所作的設計。版式設計是出版者,包括圖書出版者(如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如雜志社、報社)的創(chuàng)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即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2)專有出版權。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雙方訂立的出版合同的約定享有專有出版權。其他出版者未經(jīng)許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權人也不得將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作品一稿多投。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具體內容的,視為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專有出版權是依出版合同而產(chǎn)生的權利而非法定權利,因而嚴格意義上講它不屬于鄰接權范疇。
報社、雜志社對著作權人的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內享有先載權。但著作權人自稿件發(fā)出之日起15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fā)出之日起在30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出版者的主要義務
(1)按合同約定或國家規(guī)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
(3)重版、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并支付報酬;
(4)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chǎn)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5)對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的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盡合理的注意義務,避免出版行為侵犯他人的著作權等民事權利。
二、出版者出版侵權作品承擔什么責任
根據(jù)我國《著作權法》以及《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者應當根據(jù)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后果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出版者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
根據(jù)著作權法的有關規(guī)定,出版者應當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盡合理的注意義務。出版者盡了合理注意義務,著作權人也無證據(jù)證明出版者應當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權的,依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出版者承擔停止侵權、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的民事責任。
出版者所盡合理注意義務情況,由出版者承擔舉證責任。
2、出版者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的
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以上就是對出版者權利義務以及出版者出版侵權作品責任的介紹,希望能夠解決您的問題。出版者不僅享受權利,還要承擔義務,出版者出版書籍需要明確出版物的合法性,以防出現(xiàn)侵權事故,如果出現(xiàn)侵權事故,出版者需要積極應對,以防產(chǎn)生巨大損失。在此我們建議您咨詢專業(yè)的著作權律師,相信他們能給您更好的建議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