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名稱】 國家版權局關于對影樓拍攝的照片有無著作權的答復
【頒布部門】 國家版權局
【發(fā)文字號】 權辦[1997]12號
【頒布時間】 1997-2-13
【實施時間】 1997-2-13
【效力屬性】 有效
【正文】
國家版權局關于對影樓拍攝的照片有無著作權的答復
收到你局關于影樓拍攝的照片有無著作權的函。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著作權自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起產生。法律沒有要求非營利性作為產生著作權的條件。凡作品,包括影樓拍攝的攝影作品,都受法律保護。
二、顧客同影樓的關系,應屬于民法中的承攬合同關系。因承攬合同關系產生的照片,應屬于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委托創(chuàng)作。該條規(guī)定:“受委托創(chuàng)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焙苊黠@,影樓拍攝的照片的著作權,有合同約定的,依合同確定著作權的歸屬,沒有合同約定或者合同未明確約定的,應推定著作權屬于影樓。照片著作權屬于影樓的,他人以著作權法規(guī)定之方式使用照片,應事先經影樓的許可。
三、由于照片還可能涉及顧客的肖像權,因此影樓在行使著作權時應遵守民法通則第一百條的規(guī)定,即營利性使用照片,須事先取得肖像權人的許可。
四、關于本案的法律適用,除適用著作權法的有關規(guī)定,還應考慮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如果本案的原、被告在拍攝照片時都明確被告將以復制、發(fā)行廣告等方式營利使用照片、或者在沒有協(xié)議的情況下,有理由認為原告明知被告將營利性使用照片并且沒有提出異議,應認為,即使照片著作權屬于原告,被告應有權在其經營活動范圍內營利性使用照片。但是,被告付給原告的報酬應與原告應得的報酬相當,可參照其他廣告公司或者影樓拍攝類似照片的酬金。如果雙方沒有明確被告將營利性使用照片,或者沒有理由認為原告明知被告將營利性使用照片,在著作權屬于原告的情況下,被告欲營利性使用照片,應事先取得原告的許可。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