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他人作品進行創(chuàng)作,是公民在創(chuàng)作中常用的手法,那么,怎樣引用他人的作品才不算違法?使用他人作品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我國法律規(guī)定中,使用他人作品需要支付哪些費用?下面本文中將有詳細的講述。
一、怎樣引用他人的作品不算違法
引用他人作品進行創(chuàng)作,是公民在創(chuàng)作中常用的手法。法律允許公民為了說明自己的觀點,評論某部作品等目的,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但引用要求客觀準確,不能任意篡改和歪曲他人作品的原意。
對于引用他人已發(fā)表的作品,《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行27條規(guī)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引用的目的僅限于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
2、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這主要是一個引用適量的問題,例如某人寫了部法學專著,為使內容更充實、有趣、具有吸引力,該作者將一部案例專著中的案例引用于作品文中,作品完成以后計算為80萬字,其中案例專著中案例就占了50萬字,這樣引用他人作品,不僅在量上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而且其引用的目的也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3、引用作品不得損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這里主要是指引用作品的風格、意圖和表現手法,不能任意歪曲、篡改、割裂原作品,并應按《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在作品中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稱。不能借引用為名達到剽竊和抄襲他人作品的目的,更不能借引用作品而擅自公開他人未發(fā)表的作品,從而侵犯作者的著作發(fā)表人身權。
二、使用他人作品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02年8月2日國務院發(fā)布)
第二十七條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
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guī)定(1999年4月5日國家版權局發(fā)布)(參看全文)
國家版權局關于貫徹實施《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guī)定》的意見(1999年8月3日)(參看全文)
錄音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guī)定(1993年8月1日國家版權局發(fā)布)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以錄音的形式使用已發(fā)表的作品,依本規(guī)定向著作權人付酬,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第二條錄制發(fā)行錄音制品采用版稅的方式付酬,即錄音制品批發(fā)價版稅率錄音制品發(fā)行數。
第三條錄制發(fā)行錄音制品付酬標準為:不含文字的純音樂作品版稅率為3??5%;歌曲、歌劇作品版稅率為3??5%,其中音樂部分占版稅所得60%,文字部分占版稅所得40%;純文字作品(含外國文字)版稅率為3%;國家機關通過行政措施保障發(fā)行的錄音制品(如教材)版稅率為15%。
第四條錄音制品中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作品的,按照版稅的方式以及相對應的版稅率計算出錄音制品中所有作品的報酬總額,再根據每一作品在整個錄音制品中所占時間比例,確定其具體報酬。
第五條使用改編作品進行錄音,依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guī)定確定具體報酬后,向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70%,向原作品著作權人支付30%。原作品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或不適用著作權法的,只按上述比例向被錄制作品的著作權人付酬。
第六條本規(guī)定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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