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術作品著作權如何行使?具體而言,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行使根據(jù)人身權與財產權的不同而有所區(qū)別。另外,美術作品著作權對原件所有權限制內容有哪些?國外的一些國家與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有所區(qū)別,下面本文將對以上的問題進行具體說明。
一、美術作品著作權行使
提起作品一詞,人們首先想到的往往是小說、詩歌、散文、論文等文字作品。實際上,從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來看,能夠為法律所保護的作品類型豐富多樣,除日常生活中接觸最多的文字作品外,還包括音樂作品、戲劇作品、舞蹈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模型作品等。然而,盡管這些作品都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由于作品性質的不同,它們所涉及的具體權利內容以及在行使權利中所應注意的問題也有所區(qū)別。
著作人身權與著作財產權在行使時的分別:
在我國,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具體包括十七項。其中,前四項(即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為著作人身權,后十三項(即復制權、發(fā)行權、出租權等)為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明確規(guī)定,作品的作者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或者轉讓上述后十三項權利,并獲得相應的報酬。
1、也就是說,對于著作財產權,作者是可以依法自由進行處分并獲利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未對著作人身權作出相同的規(guī)定。因此對于這四項權利,作者是不得許可他人使用或進行轉讓的。這其中的原因在于,作品不僅僅能像其他財物一樣為作者帶來經濟利益,更重要的是,它同時還凝聚了作者的智慧,承載了作者的精神,是作者人格的體現(xiàn)。作者與作品之間的聯(lián)系是基于創(chuàng)作者的身份而存在的,由此而產生的著作人身權是一種基本的、固有的、絕對的、非財產性的權利,是不可剝奪且不可被替代的權利。故而只有作者本人才有權決定是否將作品公之于眾,有權在作品上署名,有權自己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并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
2、從另一個角度講,著作人身權,特別是署名權的行使和保護,不僅關系到作者的權益,也會影響到社會公眾利益。因為作者是誰不僅代表了作品的藝術水平,也往往決定了作品的市場價值。這一點在美術作品上表現(xiàn)得尤其突出,很多人正是基于對某一畫家的推崇才會不惜付出大量時間和金錢去欣賞和收藏其畫作。由此可見,無論是將他人的作品拿來簽上自己的大名,還是允許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所涉及的都不僅僅是署名者與實際作者之間的關系。這種名不副實的情形,勢必會影響到相關公眾的判斷,并對他們的利益造成損害。因此,對于美術作品的作者來說,充分了解并依法行使著作權,是一件既于己有利,又于人有益的事情。
二、美術作品著作權對原件所有權限制
美術作品與美術作品原件屬性有別,前者為無形的智力成果,后者為有形的物。在前者之上的權利為美術作品著作權,在后者之上的權利為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依據(jù)《伯爾尼公約》,美術作品著作權主要包括以下精神權利及財產權利: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播放權;電影攝制權。另外,公約還規(guī)定各成員國可選擇規(guī)定“追續(xù)權”。憑追續(xù)權,作者對美術作品原件首次轉讓后的任何一次轉售,均享有不可轉讓的分享其中收益的權利。而根據(jù)物權法原理,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則表現(xiàn)為所有權人于法律限制之范圍內全面支配美術作品原件的權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由于美術作品著作權與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內容有別,所以兩者可以并存。在推崇人格價值觀的作者權法系,美術作品著作權的原始主體原則上為作者。《法國知識產權法典.著作權卷》第111-1條第1款規(guī)定:“智力作品的作者,僅僅基于其創(chuàng)作的事實,就該作品享有獨占的及可對抗一切他人的無形財產權。
而根據(jù)我國《著作權法》,美術作品著作權的原始取得分為三種情形:作者依其創(chuàng)作的事實行為對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此為著作權歸屬的一般原則;作者接受委托創(chuàng)作美術作品,該委托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從約定,無約定時,著作權歸作者享有;作者依職務創(chuàng)作美術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yè)務范圍內優(yōu)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至于美術作品著作權的繼受取得,則因為著作權具有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雙重內容,且著作財產權擁有多項權能,加之著作權轉讓的地域性,而往往是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所以,在繼受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的歸依仍然是作者。當然,發(fā)生繼承的情形不在此列。
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原始取得一般基于生產。作者在完成美術作品創(chuàng)作的同時即完成了美術作品原件的生產,通常情況下,作者此時既是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又是美術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但是,由于美術品市場的存在,美術作品著作權人往往與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發(fā)生離化,這種離化可以是原始離化也可以是后來離化。原始離化主要因定作美術作品原件而起,由于定作美術作品原件,定作人與作者之間便發(fā)生了承攬合同關系,依據(jù)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征,該合同的標的即承攬人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權歸定作人。
美術作品著作權人與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的后來離化則主要緣于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讓。當美術作品著作權與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歸于同一主體時,兩項權利之間的沖突因未外化而無須尋求法律規(guī)制。而一旦美術作品著作權人與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發(fā)生離化,兩者之間的矛盾便呈現(xiàn)出來。一方面,美術作品著作權與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均為絕對權、對世權,另一方面,美術作品與美術作品原件無法分離,因此,兩項權利的分別行使定會相互遏制。這種不和諧必須依賴良法疏浚。不言而喻,在著作權領域,不可回避的問題是作者就美術作品原件所享有的利益或者美術作品著作權對美術作品原件物權的限制。
以上就是有關美術作品著作權行使以及美術作品著作權對原件所有權限制的具體情況,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行使在美術作品這一模塊中是一個大問題,分為美術作品財產權和美術作品人身權行使兩類,此外,美術作品著作權與原件所有權之間也有一些限制,具體而言,涉及的內容比較復雜,我們建議您咨詢有關的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更好的行使美術作品的有關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