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做視頻制作的,平時沒事就做些剪輯之類的,經常用到別人的作品片段或者配樂。想了解一下,我這種情形算不算著作權法里的合法使用?使用他人作品有哪些問題需要注意的?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問題。首先,關于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著作權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1)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fā)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fā)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fā)行;
(7)國家機關為執(zhí)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fā)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fā)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chuàng)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fā)行;
(12)將已經發(fā)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其次,關于使用他人作品的注意事項。
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
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因此,假如您使用他人作品制作的視頻僅僅是用來自我學習、欣賞的話,就屬于合理使用,如果是出版發(fā)行的話就不屬于了。
使用他人作品時要特別注意上述事項,以免親發(fā)他人合法著作權。
假如您還有其他問題或者需要,可隨時來電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