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位中學老師,我們學校要錄制一個勵志宣傳片,主題是鼓勵學生努力學習積極備戰(zhàn)高考。宣傳片想選用幾首知名歌曲。請問,我們需要取得歌手或者其他人同意嗎?需要向其支付報酬嗎?
您好,根據(jù)您的情況,您需要了解錄音錄像制作者的義務,使用錄音作品怎樣支付報酬這兩個問題。
首先,錄音錄像制作者的義務:
(1)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2)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編、注釋、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注釋;
翻譯、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翻譯、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
(3)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被許可人復制、發(fā)行、通過信息網絡傳播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發(fā)行作品時,除應尊重作者的權利外,還應尊重表演者的權利,即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
其次,使用錄音作品怎樣支付報酬呢?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以錄音的形式使用已發(fā)表的作品,依規(guī)定向著作權人付酬,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2、錄制發(fā)行錄音制品采用版稅的方式付酬,即錄音制品批發(fā)價×版稅率×錄音制品發(fā)行數(shù)。
3、錄制發(fā)行錄音制品付酬標準為:不含文字的純音樂作品版稅率為35%;
歌曲、歌劇作品版稅率為35%,其中音樂部分占版稅所得60%,文字部分占版稅所得40%;
純文字作品(含外國文字)版稅率為3%;
國家機關通過行政措施保障發(fā)行的錄音制品(如教材)版稅率為15%。
4、錄音制品中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作品的,按照版稅的方式以及相對應的版稅率計算出錄音制品中所有作品的報酬總額,再根據(jù)每一作品在整個錄音制品中所占時間比例,確定其具體報酬。
5、使用改編作品進行錄音,依3、4的規(guī)定確定具體報酬后,向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70%,向原作品著作權人支付30%。
原作品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或不適用著作權法的,只按上述比例向被錄制作品的著作權人付酬。
以上就是對您問題的解答,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來電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