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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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19
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jù),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或者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的除外?!?/p>
行政機關不聽取當事人的陳述或者申辯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之所以無效,是因為行政機關的這一行政行為是無效的法律行為。所謂無效的法律行為是指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它一般包括:
一是違法行為,其后果情節(jié)嚴重的還將受到處罰;
二是無行為能力人所為的行為,當然不具備法律效力;
三是不遵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程序而為的行為。
行政機關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或者申辯,或者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的,都屬于不遵守法定的程序而為的行為,因不具備法律效力而無效。
實施行政處罰,不遵守本法規(guī)定的程序,行政處罰無效,是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一條總的原則,這里用專條明文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依照本法規(guī)定,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或者申辯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是以法律的形式確認行政機關的這種行政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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