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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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律師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有了這一條規(guī)定,律師工作將有可能告別“閱卷難”、“取證難”。舊的《律師法》在此方面規(guī)定得比較籠統(tǒng),而新修訂的《律師法》針對原來律師調查取證要“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實踐中基本無人同意的實際情況,增加規(guī)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或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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