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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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延期審理。
重新開庭后,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托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分別情形作出處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即強制指定辯護),不予準許。
以上規(guī)定對于一般指定辯護的對象規(guī)定了兩次拒絕指定法律援助律師的權利,然后由自己進行自行辯護。而強制指定辯護的對象只能享有一次拒絕指定法律援助律師的權利,而不能再拒絕第二次指定法律援助律師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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