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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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制定辯護人是指人民法院為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無力聘請辯護人的被告制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進行辯護。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下列案件應指定辯護人:
1 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2開庭審理時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下列案件可以指定辯護人:
(一)符合當?shù)卣?guī)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二)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三)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五)具有外國國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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