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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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28
根據(jù)《合同法》第203條規(guī)定,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并未得到貸款人同意的,這是一種違約行為,貸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這是由于貸款人是根據(jù)貸款用途來確定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從而同意貸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可能會導(dǎo)致貸款人到期不能收回貸款。借款合同中之所以規(guī)定借款用途法定條款,主要是促使借款人按計劃使用貸款,將有限的貸款用到急需的、有較好經(jīng)濟效益的地方去,同時也保證收回貸款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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