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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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30
表見代理制度是指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行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由于被代理人與行為人之間有一定的聯(lián)系,且相對人在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過失,在客觀上足以使相對人充分相信其有代理權,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代理分為有權代理和無權代理兩種,表見代理意在維護人們對代理制度的信賴,保護善意且無過失的相對人,進而保障交易安全,應為無權代理的一種特殊情況,包含在廣義的無權代理之中。區(qū)別于狹義的無權代理,其后果應歸于本人,待本人履行完義務之后,可依據(jù)內(nèi)部關系向行為人追償。
構成表見代理除須具備代理的一般要件外,還須具備以下幾個特殊要件:(1)客觀上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情形。(2)相對人必須是善意的且是無過失的。(3)本人具有過失。
在學理和司法實踐中通常將表見代理分為三種類型:即(1)授權表示型。(2)權限逾越型。(3)權限延續(xù)型?!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于表見代理的法律規(guī)定,對于表見代理的保護范圍過于寬泛,這一方面有利于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的安全,但是另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地侵害本人的利益。完善我國的表見代理制度“系法律調(diào)節(jié)本人靜的利益與社會交易的動的安全,以促進代理制度發(fā)揮其社會作用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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