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機關依法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
(二)少數(shù)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準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 縣)銷售。
(三)不得非法攜帶上述刀具進入車站、碼頭、機場、公園、商場、影劇院、展覽館或其他公共場所和乘坐火車、汽車、輪船、飛機。
(四)非法攜帶管制范圍刀具的,公安機關沒收其刀具,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有關條款予以治安處罰。妨害公共安全行為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