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zhí)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于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1)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后,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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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