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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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06
一、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
這是中介最重要的責任。房產(chǎn)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咨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由于居間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簽訂合同的重要依據(jù),因此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相關事項,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房產(chǎn)中介在提供二手房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
1、房屋的權屬情況;
2、房屋的抵押、典當?shù)葯嗬拗菩畔ⅲ?/p>
3、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
4、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在本人最近辦理的中介公司訴委托人要求支付中介費的案件中,法院認定中介公司“作為具有房地產(chǎn)居間專業(yè)知識和經(jīng)驗的機構,理當恪守守執(zhí)業(yè)規(guī)則,對委托事項進行必要的調(diào)查、核實,盡可能地掌握更多的情況,據(jù)實、公正地向委托人報告,以促成合同成立,從而獲得報酬”,但由于中介公司未核實權屬情況和抵押情況,造成委托人解除合同,因此其無權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費,從而駁回了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由此可見法院認為中介如實披露信息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義務。
另外,要澄清兩個認識上的誤區(qū):
1、中介應當僅在其自身能力范圍內(nèi)提供真實信息。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供產(chǎn)證原件以便和復印件核對,也應當?shù)?a href="http://m.luxwatt.cn/flcs/list_19.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房產(chǎn)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權利情況,但如果出售方偽造了權利人的身份證和產(chǎn)權證進行交易而造成買受方的損失,則買受方不能認為中介方提供了虛假信息。因為在通常情況下,中介難以對偽造的證件進行判斷,這超出了其能力范圍,中介對其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種保證責任,而是一種謹慎、勤勉的責任,盡到合理的注意則可。
2、中介對他人的信用沒有保證義務。中介只是中間人,與委托人簽訂合同的是中介居間介紹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實施了違約行為,中介不承擔責任。
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要賠償
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虛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chǎn)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項不得要求委托人按成交價1%支付報酬
如果居間協(xié)議中約定按成交價1%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nèi)容:
1、權籍調(diào)查: 向房地產(chǎn)交易中心調(diào)查、征詢所交易房屋權利的來源、現(xiàn)狀、有無抵押、有無權利限制等,做好書面記錄;調(diào)查、征詢涉及權利人的處分要求和條件;核實處分資格、權利人和相關人的身份及權利等。
2、使用狀況調(diào)查: 收集、調(diào)查、征詢房屋座落環(huán)境、使用年限、有否隱瞞缺陷、房屋內(nèi)的頂、墻、地、門、窗及設備等是否需要檢測或修復,設備轉讓價格及有關費用的結清情況等;向物業(yè)管理單位查詢有無租賃、違章搭建、相鄰關系侵權,以及維修基金的繳納和使用情況等。
3、行情調(diào)查: 收集、調(diào)查、征詢買賣價格的行情比較、稅費結算、房屋戶型比較、買賣雙方的心理價格比較、有關政策變動的影響等;進行各種形式的信息發(fā)布活動等。
3、確定成交意向,訂立交易合同: 陪同雙方當事人實地踏勘房屋、設備、環(huán)境; 約定洽談時間、溝通買賣雙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認定權籍資料、確定當事人身份等;為成交雙方選擇合同文本,進行簽約指導、見證,如實告知成交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條款和注意事項、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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