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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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19
男方父母出資購買了一套房產(chǎn),小夫妻雙方分文未出,但小產(chǎn)證上權利人一欄則記載了男方、男方父母三人的姓名?,F(xiàn)夫妻倆面臨離婚,女方主張這房產(chǎn)中的三分之一產(chǎn)權為夫妻倆的共有財產(chǎn)。
分析:作為父母在贈與前要把握《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兩點內涵:一是如果子女已婚,父母為自己子女小輩夫妻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認定為是對小輩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二是對父母的“明確表示贈與”,須在辦產(chǎn)權證之前作出且有證據(jù)證明,最佳形式是辦理公證。如果父母在辦產(chǎn)權證之后或在小輩夫妻面臨離婚時才簽訂的贈與合同,這實際上是侵犯了非自己子女一方的合法權利。本案中女方的主張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該房產(chǎn)中的三分之一產(chǎn)權應當認定為小夫妻倆共同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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