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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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09
舉證責任倒置適用于下列情形:
(1) 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y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
(2) 實行因果關系推定的侵權訴訟。如環(huán)境污染致損害的侵權訴訟;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 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如產品制造方法發(fā)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4) 對方妨害舉證的訴訟。
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舉證責任倒置不適用于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和飼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guī)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huán)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因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實行無過錯原則,原告還需就損害事實,行為,因果關系進行舉證。根本不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對象。被告就免責條件舉證,是誰主張,誰舉證的結果。
飼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也實行無過錯原則,原告需就損害事實,因果關系,造成傷害的動物由被告飼養(yǎng)或管理予以舉證。同樣不存舉證責任倒置的對象。被告就免責條件舉證,也同樣是誰主張,誰舉證舉證帶來的結果,而不是舉證責任倒置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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