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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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20
票據抗辯的反限制是相對于票據抗辯限制制度而言的,也可以稱為票據抗辯限制的例外,是指票據債務人可以憑借自己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的若干特殊情形。我國《票據法》第13條第1款在規(guī)定有關票據抗辯限制內容的同時規(guī)定的情形,“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诖硕虺制比酥鲝埖目罐q也被稱為“惡意抗辯”。就是說,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與自己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仍取得票據時,票據債務人即可基于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第一,對于惡意的準確認定是確立惡意抗辯是否成立的關鍵性環(huán)節(jié)。惡意的含義在理論上說包括通謀說、害意說、認識說三種 .通謀說是指出票人與持票人以及持票人與其他前手之間存在有害于特定票據債務人存在著害意;認識說僅是指持票人知曉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與自己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比較起來,認識說則依據了較為客觀的標準。我國的票據抗辯反限制制度即采了認識說。
第二,對于持票人惡意的時間認定,通說認為應以持票人取得票據時為準。我國《票據法》也是強調只有持票人是在基于“明知”而取得相關票據時才可能出現(xiàn)惡意的抗辯。在這里,必須將取得票據時明知在抗辯事由這種惡意和我國《票據法》第12條規(guī)定的明知前手欺詐、脅迫、偷盜取得票據這些情形區(qū)分開來。討論票據權利的取得條件時,認為持票人取得票據時主觀上必須具備善意方能享有票據權利,如果持票人對其前手以欺詐、脅迫、偷盜等手段取和票據主觀上明知(即惡意)或應知而不知(即重大過失),就不能享有票據權利。而我國《票據法》第13條又規(guī)定,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票據債務人對前手可以行使的抗辯對新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我國《票據法》第12條規(guī)定的明知導致持票人根本不享有票據權利;而第13條規(guī)定的明知僅僅使持票人受到前手瑕庇的影響,并不當然喪失票據權利。建議將來修改票據法時或在票據法的司法解釋中留意這一沖突,如果將第13條中的“明知”事由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可能對解決這一沖突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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