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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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26
(一)行政訴訟裁定的概念。行政訴訟的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或者執(zhí)行案件的過程中,就程序問題所作出的判定。
(二)行政訴訟裁定的適用范圍及法律效力
行政訴訟中的裁定主要適用于下列事項:(1)不予受理;(2)駁回起訴;(3)管轄異議;(4)終結訴訟;(5)中止訴訟;(6)移送或者指定管轄;(7)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或者駁回停止執(zhí)行的申請;(8)財產保全;(9)先予執(zhí)行;(10)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11)補正裁判文書中的筆誤;(12)中止或者終結執(zhí)行;(13)提審、指令再審或者發(fā)回重審;(14)準許或者不準許執(zhí)行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對一審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裁定和管轄權異議裁定,當事人可以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逾期不提出上訴的,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定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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