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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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11-08
勞動能力的喪失,是指人身傷害致人殘廢,使其從事創(chuàng)造物質(zhì)財富和精神財富活動的腦力和體力的減損和滅失。
《國家賠償法》第27條第1款第(2)項規(guī)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按照這一規(guī)定,造成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賠償范圍如下:
1.醫(yī)療費賠償
醫(yī)療費的賠償,應參照人身傷害賠償?shù)臉藴视嬎恪?/p>
2.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是:
第一,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賠償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
第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賠償金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關于對間接受害人支付生活費的標準參照當?shù)孛裾块T有關生活救濟的規(guī)定辦理。被扶養(yǎng)的人是未成年人的,受害人給付至18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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