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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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11-13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部分無效有爭議的,必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其他機構如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爭議調(diào)解委員會、工會等機構都不具有認定勞動合同效力的權利。無效勞動合同并不是不產(chǎn)生任何效力,無效勞動合同仍然可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債權債務關系。但是勞動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不具有返還的可能性,在勞動關系中不能實行返還原則,也不能實行折價補償原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賠付勞動力對價。
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勞動者不僅可以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經(jīng)濟補償以及其他勞動者應享受的待遇,同時可要對其給予相應的制裁。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的無效,也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財產(chǎn)損失。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用人單位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有些勞動合同條款雖然違反法律規(guī)定,但并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a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勞動合同法》第27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各個條款之間在效力上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對雙方當事人仍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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