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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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09
《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2項規(guī)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無效。也就是說,禁止勞動合同中作出免除用人單位自己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從規(guī)定來看,禁止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是針對用人單位而言的,其目的是防止用人單位利用目前勞動者普遍面臨就業(yè)競爭壓力,談判地位弱的情況通過合同約定規(guī)避自己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限制和剝奪勞動者享有法律保障的基本權利。因此,按規(guī)定,禁止約定條款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該條款免除了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2)排除了勞動者依法應享有的權利。這就提出以下一個問題,勞動者享有哪些權利是不能通過合同約定排除的,用人單位的哪些責任是不能通過合同約定來免除的。
從民事權利與義務統(tǒng)一性的角度來說,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享有權利也就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和責任,二者是一個問題兩個方面?!?a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勞動合同法》第26條所說“勞動者權利”就是指我國《勞動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保障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享有的基本權利。根據(jù)《勞動法》第3條規(guī)定,這些權利包括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yè)和選擇職業(yè)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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