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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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12-06
工作人員在離開單位時有辭退、開除、免職、請辭等幾種不同的說法,那么開除,除名和辭退有那些區(qū)別呢:
1、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于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被判刑并入獄服刑的;(2)二次勞教被注銷城市戶口的;(3)留用察看期間表現(xiàn)仍不好的;(4)嚴重犯有《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
開除處分的處理時限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2,除名: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方式。它不屬于行政處分,是指職工無正當理由曠工超過一定期間,單位依法從職工名冊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條件是:(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2)經批評教育無效;(3)達到規(guī)定的曠工天數(shù),即連續(xù)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在計算連續(xù)曠工時間時,可以把曠工期間的節(jié)假日、休息日的天數(shù)扣除后計算。在累計曠工時間時,應按自然年度進行計算。除名沒有處理時限規(guī)定。
3、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系的制度。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guī)定。違紀辭退的條件是:(1)職工犯有規(guī)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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