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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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受害人家屬在提起精神損害賠償?shù)臅r候,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第一、侵害人過錯程度。侵害人的過錯主要是指侵權人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tài)。一般而言,在因過失、無知或無意侵犯他人精神利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失的情況下,侵權人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比故意或惡意侵害他人精神利益造成同樣嚴重的精神損失時要輕一些,即后一侵權人比前一侵權人應支付更多的精神損害賠償費。
第二、侵權人是否獲利,獲利數(shù)額多少。侵權人如果獲得利益了,那么必然地受害人利益會受到這樣或那樣的損失,因為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利益是一定的,它總是從這一方流向那一方,那一方流向另一方。同時,侵權人獲得利益的多少是與受害人利益的損害成正比的,侵權人獲利多,受害人損害程度大,反之,亦成立。
第三、侵權行為的方式、場合和范圍。這主要是指侵犯精神利益的行為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的場合和范圍內實施,會對確定精神損害賠償?shù)亩嗌佼a(chǎn)生影響。一般而言,在朋友間或家庭中等小范圍內侵害他人精神權益與在單位中或公共場所侵害他人精神權益之間;用口頭散布與用大小字報、報刊雜志散布侵權言論之間,后一類侵權行為的侵權人應比前一類侵權行為的侵權人承擔更多的數(shù)額。
第四、受害人精神受損害的程度和后果。即受害人精神痛苦的輕重。對不同程度的精神損害做出相應的損害賠償數(shù)額,不能對于遭受精神損害的所有受害人不論其精神損害的程度而給以相同的賠償,這樣才能做到公平合理。
第五、侵權行為的社會后果和社會影響。不同的侵權行為,由于其各個因素的影響,最終導致的社會后果和社會影響是不可同日而語的。如果其所造成的社會影響大或社會后果嚴重,則應多賠;相反則應該少賠。
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還要考慮酌定因素:
第一、當事人主體的類別。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侵權主體,其致人精神損害的后果和影響,比公民要嚴重的多,一般應多賠;但是對于知名人士或新聞傳播者致人精神損害的后果和影響,雖然比一般公民要嚴重的多,但是不能多賠,因為這是特殊對待,是對公平正義的曲解。受害人的社會地位不宜作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標準或參考依據(jù),否則,將在司法實踐中造成鼓勵人格不平等的既定事實,這與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是相違背的。
第二、社會狀況的影響。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政治、經(jīng)濟、文化等領域發(fā)展呈現(xiàn)出各式各樣的社會狀況。改革、開放的格局使我國物價、工資、公民的收入等可能不斷變化。社會現(xiàn)狀的諸種因素直接決定著社會的影響。因此,它或多或少會反映到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問題上來。當前,我國的物價在不斷上漲,我們在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的時候就不能判定賠償數(shù)額太低,也應該相應地提高賠償數(shù)額。
第三、訴訟時當?shù)氐慕?jīng)濟狀況。我國各地經(jīng)濟發(fā)展不平衡,精神損害賠償糾紛若發(fā)生在經(jīng)濟較為不發(fā)達的邊遠山村,幾十元的賠償數(shù)額可能就會平息糾紛。反之,若發(fā)生在經(jīng)濟發(fā)達的地區(qū),類似的糾紛,裁判上千元的賠償數(shù)額,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夠服判息訴。所以,在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要因地制宜,酌情考慮訴訟時當?shù)氐慕?jīng)濟狀況,結合其他因素,合情合理地確定一個具體數(shù)額。
也有人把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即其經(jīng)濟狀況作為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應考慮的因素。筆者認為,加害人的經(jīng)濟狀況不能作為考慮因素,不能因為加害人經(jīng)濟狀況條件差,就賠的少,同時,也不能因為加害人經(jīng)濟條件好就賠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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