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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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對于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其第1條規(guī)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其中,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理論上稱為物質性人格權,是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精神性人格權賴以存在的前提和物質基礎,其受到侵害往往伴隨巨大的甚至是終身不可逆轉的精神損害。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中,對因身體遭受侵害造成死亡和殘疾的,規(guī)定有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或死亡補償費。
具體到精神損害的賠償數(shù)額,根據(jù)該解釋第10條的規(guī)定,在確定的時候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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