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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行政法上的主體
一、行政主體
(一)概念
指向由國家行政權利,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并獨立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1)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利,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
(2)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
(3)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chǎn)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二)種類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1、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通常簡稱政府,是指按照憲法和行政機關組織法的規(guī)定而設立的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與管理的國家機關。
能夠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有:
國務院;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各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國家公務員:
(1)概念
公務員是指在各級行政機關中擔任一定行政職務,行使行政權力,執(zhí)行行政公務的人員。
(2)法律地位
雙重身份:公民、公務員
公民: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個人行為,這種個人行為不具有強制性,行為的效果歸屬于自己。
公務員:以公務機關的名義從事公務行為,這種行為具有強制性,行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屬公務機關承受。
判斷:凡是公務員所從事的行為都是代表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擔任公職的人即喪失普通公民的身份。
凡是公務員所從事的行為都是代表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公務員享有行政職權而無需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2、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行政授權
(1)概念
指法律、法規(guī)將行政職權及行政職責的一部分或全部授權給非行政機關的社會組織行使的法律行為。
(2)特征
引起行政職權和行政職責的同時轉移。
被授權組織在被授權范圍內(nèi)以自己的名義自主行使行政職權。
(3)法律地位
具有獨立的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委托
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nèi),將某項行政職能委托給某一機關、機構、企事業(yè)單位、其他社會組織辦理的行為。
法律地位: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必須以委托的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管理活動,其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機關承擔。
行政授權與行政委托的區(qū)別
(1)權力來源不同。
在行政委托關系中,委托組織的權力來自于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的委托;在行政授權關系中,授權組織的權力來自于法律、法規(guī)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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