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關于二年時間的起始計算方法,司法解釋明確提出:“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計算”。同時為了切實維護合法商標注冊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規(guī)定中避免了訴訟時效的“一刀切”,確定了一定范圍內(nèi)的續(xù)訴原則,即“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xù),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nèi),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shù)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