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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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書面審理,但是依法決定公開評審的情形除外。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當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提出需要公開評審的具體理由。涉及雙方當事人的下列案件,應當事人的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進行公開評審:(1)當事人一方要求就重要證據(jù)同對方當面質證和辯論的;(2)需要請出具過重要證言的證人作證、質證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自行決定進行公開評審:(1)對重要證據(jù)的認定,需要雙方當事人當面進行質證、詢問的;(2)對重要證據(jù)的認定,需要對出具過證言的證人進行質證、詢問的;(3)其他需要進行公開評審的情形。已經進行過公開評審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重新進行公開評審。
[法律依據(jù)]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3條;《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6、45、46、47、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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